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6-09-07 11:36:30 點閱:6
一、依據
(一) 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(二) 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。
二、獎懲之目的為鼓勵學生之優異表現或輔導其改過遷善,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,培養學生優良
品德,其實施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
(一)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。
(二)獎勵以公開方式為原則,以作為學生之學習楷模。
(三)懲處應視學生之個別差異,輔導其改過遷善。